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级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理、资源整合、工作统筹和事务协调。

各级负责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