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从事探矿采矿、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山、堆放垃圾、修建坟墓;(二)种植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树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