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机构第九条有效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配备与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