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机构第十条有效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