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