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