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