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音频视频资料;(四)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