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网络安全监督与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