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机构,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共享平台和共享体系,实现政务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省、设区的市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目录清单,纳入政务数据共享目录统一规范管理,并与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对接数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