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信息化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对信息化项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