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及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