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案件查处等信息;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