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实施追溯管理。发现含有国家禁用农药、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