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