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