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规范性不符合要求;(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三)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四)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