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