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区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