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在每学年结束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接受年度检查。

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年度检查,应当明确检查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检查结果。年度检查不得收费。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教育质量、家长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