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Chapter 6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Article 48In force幼儿园应当在每学年结束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接受年度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年度检查,应当明确检查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检查结果。年度检查不得收费。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教育质量、家长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Article 4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