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幼儿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幼儿园不得将幼儿交与其他人员。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车辆接送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