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工作,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幼儿教育资源,保障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办好本辖区内幼儿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