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进行教师挂职交流。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为农村和薄弱地区培养幼儿园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幼儿园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幼儿园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