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并经园长岗位培训;

(二)教师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三)保育员应当受过保育职业培训;

(四)保健员应当受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