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设置标准,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与园长、教师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