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条有效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培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