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培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