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投入保障以及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