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保安等人员,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