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第十三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在幼儿园布点不足的区域,可以依法将空置楼宇、厂房、校舍以及其他闲置资源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改造、改建后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并具备水电的独立供应等条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