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