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优惠、奖励和评选政策,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文明行为记录的人员。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