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崇尚绿色健康生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使用环保产品,拒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四)拒绝过度包装,自觉使用绿色包装。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和爱国卫生等活动。

(六)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