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控制作业时间,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爱护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保持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六)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七)不得在阳台外、窗外悬挂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八)浇花、晾晒衣物以及空调向室外排水等避免干扰他人。

(九)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影响城市容貌。

(十)不得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十一)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