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四)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五)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