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或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三)。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