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