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的,由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