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防联治制度、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廉江市人民政府、石角镇人民政府、河唇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