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保护入库河流洲滩和入库河流生态系统修复、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和治理措施,促进鹤地水库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不得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