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确定的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