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确定的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