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禁止在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集镇和乡村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新区建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