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农业用地的破坏和地力衰退。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逐步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预测农业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禁止在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