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引入的评估和审批管理,建立和完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控制外来物种准入制度。引进外来物种,应当在进行科学论证后,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来物种引入或者释放的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外来物种引入或者在自治州辖区内释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