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