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