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园、林地、山体等公共绿地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应当依法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紫线。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