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确定山体景观风貌保护名录、江河景观风貌保护名录、绿地景观风貌保护名录和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