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在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进行合理利用和功能更新,鼓励将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对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旅游休闲产业等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