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损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